​还在纠结电话录音,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这个案例告诉你

还在纠结电话录音,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这个案例告诉你

小编平日看到不少人在网上咨询,和查询电话录音到底能不能作为证据,比如和老板的谈话,和债务人的录音等等,而网上的说法也是不一,有的人说可以,有的人说别人没同意你录音,不能作为证据,那么究竟如何呢?接下来就让我们看一则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出现的案例

该案例的经过:项某因急需用钱,向好友黄某借了30万元,并承诺次月还钱,因两人系好友,再加上借期较短,黄某未让项某打借条。然而半年后,项某仍未归还该笔借款。恰逢黄某家中有事用钱,就打电话让项某尽快还钱。电话中,黄某要求项某归还欠款30万元,并要求项某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项某归还欠款并且支付利息。黄某将其与项某打电话时偷录的电话录音,剪辑之后提交给了法院。

现在有几个问题,第一个便是电话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可以的,依据《民诉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而黄某为了证明项某借款的事实,而采用偷录的方式固定证据,不违反上述规定。

第二个问题便是,电话录音经过了剪辑,存有疑点,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依然可以,只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依据 《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三个问题便是,项某对借款的事实的承认,是否构成了自认?

这个是不构成的,有的网友以为对方在电话中承认了一些事实,就构成了自认,其实自认在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严格的,自认,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2022年4月10日起修正实施的《民诉解释》第9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因此对方只是在电话中承认的话,并不构成自认,不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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