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本才,获刑13年!
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张本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张本才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本才利用担任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开发、企业经营、转业安置、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32万余元。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本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张本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全部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与妻子一同被带走
曾是最年轻的一把手
据公开资料显示,张本才,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山东临沂人,大学学历,文学学士,高级编辑,二级大检察官,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0年大学毕业后,张本才进入最高检工作,被分配到辽宁基层检察院锻炼半年后,1991年调回北京,参与到《中国检察报》(1996年更名为《检察日报》)筹备工作当中。
1999年4月,张本才出任最高检政治部宣传部部长,时年32岁的他成为当时最高检机关最年轻的厅级干部。5年后,他回到检察日报社,出任总编辑,并兼任最高检影视中心负责人。2011年9月,张本才出任最高检计划财务装备局局长,之后任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
2016年1月,49岁的张本才“空降”上海,接替陈旭任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跻身副省级,是当时最年轻的省级检察院一把手。
任职后,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将堂堂正正做人,严格公正执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依法打击经济领域犯罪,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坚持从严治检,推动上海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2022年5月6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当时,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本才主持了会议。这是他被查前最后一次公开露面。
2022年6月1日,张本才被查。
据报道,张本才是2022年6月1日中午被中纪委工作人员带走的,当天上午他还参加了某个会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张本才被查当日,其妻子也被带走调查。
被查4个月后,2022年9月29日,张本才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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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张本才丧失理想信念,弃守职责使命,对本职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大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为多人安排工作,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
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破坏司法公正;
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本才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本才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一幅画卖到30余万元
据媒体报道,2015年7月,《中华儿女》杂志发表《张本才:从报纸出色到人生出彩》一文称,在大学期间,张本才就开始了文学创作,发表过许多诗歌、散文等文学作品,并长期负责校报校刊编辑工作。
1991年3月,张本才成为《中国检察报社》(1996年更名为《检察日报》)的一名科员、编辑,并由此成为该报主要创始人之一。
1994年,他主持创办了检察报社的第一份周刊——《明镜》周刊,提出了“以镜鉴世、秉持正义,以民为本、服务大众”的办刊理念。《明镜》也多次被评为“最受读者欢迎”的杂志。
1999年4月,时年32岁的张本才出任最高检政治部宣传部部长。2004年2月,他再次回到《检察日报》,出任总编辑,不久后又同时任党委书记、社长兼最高检影视中心主任。2005年,他出席“法治影响生活 2005蓝皮书”活动并发表演讲,在结束语中,他宣告:“我们的愿望是,所有的中国人幸福地生活在法治的阳光下。”
另外,张本才还有一个笔名叫“东方涂钦”,其画作频频进入拍卖市场,早在2006年,他的一幅《摩登女郎》就拍出了30.8万元的高价。
伴随着张本才被“双开”,该案的更多细节也被披露。
根据通报,张本才“五毒俱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